【摘要】
期权腐败的衍生是由基础工具、内在动机、制度因素、客观原因等共同作用的结果,具有隐蔽程度深、安全系数高、成本代价小、社会危害大等特点。治理期权腐败要从提升薪酬待遇、强化政德教育、健全法律法规、完善监督机制、实行权力改革、规范政商关系等方面着力,遏制增量,塑造良好稳定的政治生态环境。
【关键词】
期权腐败;官员;公共权力;法规;权力改革
期权腐败是一种“在岗时谋私利,离职后获益”的“期约式”腐败,其衍生及蔓延混淆了对腐败标准的界定,破坏了政治生态环境,加大了腐败治理的难度,值得深入研究。
No.1
期权腐败衍生逻辑
期权腐败是权力主体为了既能扩展权限、谋取私利,又能规避风险、逃避制裁而变异衍生的新型腐败。期权腐败的产生并非偶然,是由基础工具、内在动机、制度因素、客观原因等共同作用的结果。
(一)公共权力是期权腐败衍生的基础工具
公共权力具有天然的工具性、价值性以及扩张性,这为期权腐败的衍生提供了基本条件。首先,公共权力具有工具性。其作用发挥得好坏,取决于官员怎样运用,如果官员按照委托人意愿运用权力,则权力就是实现公共利益的工具,但若官员违背授权人意志行使权力,那么公共权力就成为官员谋取个人私利的工具,即成为期权腐败的出租资本。[1]由此可见,公共权力是期权腐败得以产生的有效载体。其次,公共权力具有价值性。公共权力本身并无价值,但官员在运用公共权力过程中所产生的强制力以及受控的人、财、物、信息等附加资源具有价值。同时,公共权力的价值性与官员的职位高低呈正相关,职位越高,公共权力所依附的资源越多,管辖的领域越广,因而其价值性越高,对双方的诱惑也就越大,更容易诱发期权腐败。再次,公共权力具有扩张性。公共权力要在一定范围内合法运行,但官员为谋取私利,试图横向、纵向突破公共权力界限,实现公共权力扩张,为降低暴露概率、提高安全系数,官员通过对公共权力边界“弹性拉大”而使得行为发生具有形式上的“合法性”,从而进一步推动期权腐败行为的产生。由此可见,公共权力为期权腐败的产生提供了基础工具。
(二)追逐利益是期权腐败衍生的内在动机
期权腐败作为腐败的一种新形式,源于人性的贪婪。贪欲会促使一些官员道德堕落、生活腐化,他们为了更好地掩人耳目,使腐败行为持久地进行,通过采取“期约”的形式,使权钱交易的时间和场所发生位移,从而营造一种公权力“合法”运行的假象,以此为自己的贪婪行为披上“清正廉洁”的“外套”。由此可见,贪欲的膨胀促使官员敢于涉足腐败并且精于设计腐败,通过期权腐败来填补日益增长的对名利的欲望。因此,追逐利益就成为期权腐败产生的内在动机。
(三)法规缺陷是期权腐败衍生的制度因素
法制作为一种外在刚性约束,能够对腐败官员起到规制与震慑作用。当前中国对于“钱权两讫”的直接型腐败的规制较多,但期权腐败的过程较为复杂,交易双方的收益时间选择避开公职人员在岗的风险期,收益方式除财物外,还通过增设徒有虚名的“职位”来完成高额报酬套现,而这些情形现行法规皆无明确规定,这就给期权腐败行为的发生提供了较大的生存空间和极强的自我辩解力。再加上时间跨度长,举证困难,更使之极易逃避应有的法律制裁。由此可见,法规缺陷不仅导致纪委、监察部门无法直接识别期权腐败,而且在进行处罚时更存在“无法可依”的局面,从而使期权腐败容易逃避纪委、监察、媒体与群众的监督,这就为期权腐败衍生打开了方便之门。
(四)逃避监管是期权腐败衍生的客观原因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的态度,聚焦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多措并举开展反腐败工作。在这种大环境下,钱权直接交易的腐败空间受到了极大压缩,但腐败官员并不甘心放弃权力寻租,为了逃避查处,他们精心设计,通过对腐败交易时间、空间等方面的延展来达到权力运行形式上的“合法合规”,从而瞒天过海、逃避监管。
No.2
期权腐败的特点
期权腐败以追求非生产性利益的“权力寻租”为核心目标[2],其形成是多重因素作用的结果,同时具有隐蔽程度深、安全系数高、成本代价小、社会危害大四个主要特点。
(一)隐蔽程度深
期权腐败作为现权与期利之间的一种交易,其发生可分为“行求、期约和交付”三个阶段。首先,请托人主动向腐败官员提出交付贿赂标的物,进行“意思”表达。其次,双方就权力运用与收益时间及地点等事宜进行相关约定。一方面,在时间上,多数腐败官员为了规避风险,往往选择避开其在岗的敏感期,延长获益至其离岗时期,这个时间段从几年到几十年不等。另一方面,在空间上,腐败官员选择流动作业,不仅通过积极申请调动,为期权腐败构建多元利益链条,增加权力影响,而且选择异地、异国获利,扩大期权腐败的国内外生存空间。再次,约定达成,即请托人将贿赂标的物的控制权实际让渡给腐败官员。通过双方默契配合,形成较为隐蔽的完整闭合流程。由此可见,期权腐败利用时空差,使整个腐败过程经伪装后冠冕堂皇地进行,即使受到检查,由于双方设定的回报期限还未到,账面“干净”且容易掩人耳目,或者由于时间较长,无法实现有效举证,导致纪检、监察、司法等部门对职务犯罪嫌疑人进行查处时难以掌握直接证据,从而让其蒙混过关。由此可见,期权腐败具有极强的隐蔽性。
(二)安全系数高
期权腐败双方都会为了自身利益而严守相关的约定,轻易不会暴露其腐败行径,这就为期权腐败增加了安全保障。一些腐败官员具有较强的反侦察能力,精于设计腐败程序。一方面,从外来看,一般通过单线直接联系或者选用最为信任的亲属与请托人直接联系,避免外人参与走漏风声,获益方式也避免直接金钱交易,而是通过照顾自家经营的生意或者以为子女办理出国、提供担保、提供生活费等方式实现利益回报。这样就模糊了其收益行为与正常的人情往来和相互救助的界限,从而有效躲避了有关部门的监管,增加了所谓的安全系数。另一方面,从内来看,一些腐败官员为规避风险、提高安全系数,还会“上下打点”,形成错综复杂的期权腐败链条,构成期权腐败的利益共同体,从而为进行期权腐败活动打好了根基,一旦出现问题,就采取联合抵抗、拒不认罪的方式。由此可见,“抱团腐败”等操作提升了期权腐败的“安全性”,给纪检、监察机关开展相关调查活动造成了极大的困难。
(三)成本代价小
期权腐败是在反腐败高压态势下,投机者玩出的腐败新花招,具有成本代价小的特性。期权腐败成本=直接成本+机会成本+惩罚成本。其中,直接成本是指官员手中公共权力资源和权力运作过程中产生的一定联络费用。在这里,公共权力属于自然赋予,因而联络费用较为微小,可以忽略不计。机会成本是指“行为人所放弃的其他用途能给其带来的最大受益”,即正当的职务运作所带来的薪金、社会地位等。由于期权腐败被发现多为其退休、离职之后,具有一定的滞后性,因此,不影响其在岗时的正常所得,机会成本也为零。惩罚成本是指官员因期权腐败犯罪所要承担的刑事惩处,但当前刑法只规定了受贿罪、贪污罪,尚未确定期权腐败罪,因此,腐败官员因期权腐败所需承担的刑罚相对较小。由此可见,期权腐败的犯罪成本较小,这导致越来越多的腐败官员铤而走险。[3]
(四)社会危害大
由于期权腐败成本代价小且处罚力度轻微,期权腐败官员往往会把权力的影响力发挥到极致,相较于即时的权钱交易等腐败行为,期权腐败具有更为恶劣与长久的社会影响。一方面,期权腐败行为有损国家利益与公信力。通过对近年来期权腐败案件的分析可知,期权腐败行为多发生在国家工程建设招投标、土地使用权转让、政府采购等关键领域。这不仅会破坏市场公平秩序,严重损害国家公共利益,造成国有资产流失,而且会降低国家公信力,影响国家持续稳定发展。另一方面,由于期权腐败较易逃避法律惩处,往往会在腐败官员周边形成一种极强的社会示范效应,令其他官员产生一种期权腐败较为“安全”的错觉,进而也跟随其进行期权腐败,使得期权腐败人员组建起所谓的牢固“腐败链条”,从而更为容易躲避有关机关的检查,这样必然会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党内政治生态环境,因此具有巨大的危害性。
No.3
期权腐败治理路径
期权腐败已成为新形势下腐败发展的新动向。对此,必须标本兼治、多力合围,从源头上铲除期权腐败产生、蔓延的土壤,从而遏制期权腐败。
(一)提升薪酬待遇,弱化官员期权腐败动机
期权腐败是公职人员将不良谋私动机与机会相结合的产物,对其进行有效治理,关键是要提升官员薪酬待遇,弱化官员期权腐败发生的动机。官员多为高素质人才,承担着社会公共服务职能,其工作质量关乎社会民生福祉,但当前官员薪酬待遇不高,社会地位与薪酬失衡问题极易引发他们运用权力寻租来获取高额收入。因此,必须在科学调研分析的基础上,深化官员工资制度改革,适当提高官员工资待遇,提高生活保障标准,满足官员合理的个人诉求,并且积极提升其养老等物质待遇水平,解除官员后顾之忧,以此来弱化权力租金的诱惑力,防止期权腐败的发生。此外,为充分发挥薪酬对官员的规制作用,还可以借鉴新加坡的廉政保证金制度,以此实现在增加官员实际收入的同时,又对其权力运行加以物质利益约束和激励,真正起到抑制期权腐败动机的作用。
(二)强化政德教育,夯实预防期权腐败的思想基础
政德教育对官员具有强大的示范、命令、表率等外显指导功能,能够从激发或抑制动机角度影响其价值判断和行为取舍。因此,必须强化政德教育,夯实预防期权腐败的思想基础,从源头遏制期权腐败的衍生。政德教育内涵丰富,其基础是为民、要义是公正、重点是廉洁,因此,强化政德教育,首先,要积极塑造为民价值观。要帮助官员明确权力来源于人民,从而树立正确的权力观,自觉将自身利益诉求与公共利益需要相协调,从而实现二者间的平衡。其次,要大力宣传公正用权理念。公共权力在运行过程中往往存在自我膨胀、扩张风险,必须通过公正教育增强官员明辨是非的能力,使其秉持公正、公开用权意识,对权力运行加以制约和引导,从根本上抵制诱惑,避免公权私用。再次,要坚持倡导廉洁作风,塑造廉洁政治环境,不断提升社会满意度,为期权腐败治理工作提供缓冲时间和社会心理空间。
(三)健全法律法规,明确遏制期权腐败制度边界
目前,中国防治期权腐败的法律法规还存在一定的缺陷,折射出中国对期权腐败认识不全面、不准确、不及时,必须坚持动态、开放、发展的理念,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构建严密的法律法规防治机制,筑就一道牢固的法制防火墙。一方面,要对法律“真空区”及时进行补充。必须加强防治期权腐败的专项立法,深刻揭示和准确把握期权腐败的基本特征,有效界定期权腐败的构成要件,为防治期权腐败犯罪提供科学的量刑依据和惩罚标准。同时,要通过动态剖析期权腐败案件,找出现阶段治理期权腐败制度层面的相应漏洞与薄弱环节,积极出台相关配套法律法规,为相关工作提供有效指引。另一方面,要完善现行法律法规。其一,对《刑法》中受贿罪的构成要件进行合理扩大,即将“事后受财”也视为受贿罪,拉长官员职务犯罪的追溯期。其二,将贿赂罪中“财物”这一构成要件扩大至“任何不正当好处”,在法理层面对部分官员退休后前往利益单位从事名义上的“高管”“董事”等工作,实现期利与套现的情况加以有效规制。其三,针对2017年修订的《关于规范公务员辞去公职后从业行为的意见》中的相关条款进行完善,如该条款提及的“聘任”以及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这两大限制范围要加以明确。对于“原任职务管辖地区和业务范围”这一限制也不恰当,因为部分领导干部在任期间存在人事调动情况,若单纯以原任职务管辖地区和业务范围进行限制,直接压缩了许多可能性。[4]此外,还应在立足中国国情的基础上合理借鉴国际经验,建立“原则禁止+例外许可”的模式,对官员离职从业行为加以限制。[5]
(四)完善监督机制,降低期权腐败衍生概率
防治期权腐败,监督是关键。但目前中国对期权腐败监督还缺乏同步性和一致性,难以对其形成有效威慑和制衡。必须通过改革盘活具有强大执行力的监督机制,增加期权腐败被发现和受查处的可能性,降低期权腐败衍生概率。首先,要加强监督体系改革。一方面,要提升期权腐败监督的广度。党内要实现不同级别之间相互监督与制衡,党外要建立多元监督体系,真正构建由法律、行政、媒体等多主体组成的严密监督网络,确保监督高效衔接与精确到位。另一方面,要提高期权腐败监督的深度,科学分析期权腐败的特征与表现,既要实现关口前移,设立选人监督机制,又要延伸监督链条,延长官员职务犯罪的追溯力,使监督触角延伸到横向的各个领域和纵向的各个时段,使公权力完全置于监督视野之内,使腐败官员难以找到“避风港”。其次,要调动民众监督热情。期权腐败的隐蔽性加大了国家反腐难度,必须调动起民众的监督热情,发挥其监督作用,才能有效找到期权腐败的漏洞。对此,各纪律检查监督机关必须对群众举报及时做出有效回应,不断提升举报处理效率,快速、果断、及时处理被举报人,压缩腐败官员通过疏通关系、施加影响等暗箱操作淡化举报行为的空间,以此形成正向激励,满足民众对举报处理结果的期待。此外,还要加强相关制度建设,改变民众“不知监督、不敢监督、不愿监督”的现状,增强民众反期权腐败活动的自信与自觉,保障民众充分行使监督权,协助有关部门开展打击期权腐败工作。再次,要创新权力监督方式。要充分利用网络媒介开辟期权腐败监督新阵地,畅通网络媒体监督渠道,借助网络新媒体的高覆盖性,及时曝光、检举期权腐败现象。此外,在运用网络新媒体对期权腐败监督的同时,还要加强相关机制建设,真正发挥好网络新媒体的监督作用。
(五)实行权力改革,切断期权腐败有效供给
当前我国政府对行政许可和审批事项干预过多,这就为期权腐败的滋生提供了市场,因此必须实行公共权力改革。首先,要通过精简政府机构、人员以及简化行政程序,提高行政效率,及时扭转政府行为经济化、企业化倾向。其次,要把对社会资源的审批权交给市场。要尽量扩大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空间,建立统一的招投标中心,在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工程建设、房地产开发等关键领域,要减少政府干预。再次,要推行重要岗位回避性轮岗制度,消解官员周围的关系网和利益圈。
(六)规范政商关系,净化期权腐败外部环境
期权腐败是官员与行贿者双方“依约”配合而形成的腐败新方式。由此可见,治理期权腐败除了要对官员进行教育、监督,还要整治市场秩序,建立健康的政商关系,努力消除受贿者的腐败供给,减少对官员的诱惑,规范公共权力运行的外部环境。整治市场秩序,不仅要加强对企业主体的管理,增强其公平竞争意识,使其自觉约束不良行为,还要加大对行贿进行处罚的力度,遏制其行贿动机。要按照习近平所强调的“政商要保持‘亲’与‘清’关系”的原则进行整治,限制官员与行贿者之间的联系,斩断权、利双方之间的利益链条,建立健康的政商关系,净化公权力运行环境,以此降低官员期权腐败发生的概率。由此可见,通过对市场秩序的整治,能够建立健康的政商关系,瓦解双方的“攻守同盟”,净化外部环境,从而矫治期权腐败产生与蔓延的风气。
参考文献:
[1]郝文清.当代中国衍生性权力腐败研究[M].合肥:安徽大学出版社,2011:103.
[2]李炳毅,吕文丽.“期权腐败”行为的分析与治理:“刮骨疗毒”、“热炉法则”之镜[J].中共四川省委党校学报,2014(1):33-39.
[3]徐玉生,徐萌.中国反腐败与执政党建设研究[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7:57.
[4]史春林.法律规制离职公务员:面向美国经验的借鉴[J].秘书,2019(1):20-30.
[5]胡大伟.公务员离职“旋转门”的法律防火墙:价值衡量与规制重塑[J].探索,2017(1):62-71.
【作者简介】
马文婷(1992—),女,大连海事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党的建设;
史春林(1966—),男,大连海事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为党建与行政管理。
【基金项目】
辽宁省社科基金马克思主义学院建设重大研究专项“马克思主义阶级理论与当代中国社会阶级结构变化研究”(项目编号:L15ZDA002)